【产品特色】
1.延续优势责任
2.新增良心保障
3.加强客户选择灵活性
【投保规则】
(一)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65周岁
(二)保险期间: 终身
(三)缴费期间:趸/3/5/10/15/20/30年交
【责任摘要】
1、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重疾不分组赔付两次:
①首次赔付100%基本保额;②第二次赔付130%基本保额(间隔365天)
2、特定良性肿瘤手术保险金:15个特定部位接受特定良性肿瘤手术,累计最高可给付15%基本保额每次10%/5%/3%基本保额。(区分部位)
3、少儿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首次确诊20种少儿特定疾病时被保险人未满26周岁,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
4、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以下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给付累计已交保费;
方式二:18岁前给付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
5、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因意外原因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的重疾后,我们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
6、首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时,被保险人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下,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
7、中、轻症及其豁免保险费:① 轻症及保费豁免:40种,每次30%基本保额,3次不分组;首次重疾确诊时,若轻症给付次数未达到3次,轻症责任不终止,首次重疾确诊3年后,轻症最多赔付1次,30%基本保额;② 中症及保费豁免:20种,每次60%基本保额,2次不分组
8、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 保险金: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 (包括新发、复发、转移、持续):两次确诊间隔1年提前领取25%基本保额;间隔2年提前领取50%基本保额;间隔3年赔付100%基本保额(最多给付1次)
9、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自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为同一种心脑血管特定疾病,赔付100%基本保额
10、长期护理保险金:① 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18-60周岁因意外伤害导致1-3级伤残,且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状态要求,每年给付10%基本保额,最多10次;
② 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年满61周岁(含)后罹患特定护理疾病(13种),因该次特定护理疾病给付重疾保险金或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且导致长期护理状态,180天观察期后,每年给付10%基本保额,最多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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