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享受待遇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
配备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
具有符合长护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
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等信息技术条件;
符合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政策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此同时,《办法》明确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把好“入口”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退出要求,细化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中止、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
针对当前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现状,《办法》明确了定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宽进严管。立足当前长护服务机构总体供给不足、亟须培育的现状,对机构定点管理申请坚持从宽原则。机构成为定点后,重点督促其从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基金使用情况监督。二是突出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适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明确机构需具备信息化条件,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护理服务文书电子档案,按规定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据实传送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全量数据信息。
三是尊重试点实际预留政策空间。考虑长期护理保险从试点到全面建制的探索实践,《办法》采取试行的实施方式,既尊重实际,也为以后进一步修改完善预留空间。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王笑